北京大学护理学院公章管理办法(修订)
根据医学部公章管理相关办法,结合护理学院实际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涉及公章包括“北京大学护理学院”、“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护理学院委员会”印,及其他由护理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公章。
第二条 护理学院公章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。公章保管人员不在岗位可委托责任心强,能认真负责的人员代管,确保及时用印,使工作正常运转。
第三条 以护理学院及护理学院党委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、合同、协议、委托书、聘书、专利申请、报表及其他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,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。严禁“未签字先盖章”“空白单据盖章”。
第四条 公章必须当面使用,不得借出。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,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,同时做好保护措施。
第五条 用印要注意位置恰当,盖住落款单位名称和日期,字组端正,图形清晰。
第六条 用印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加盖公章使用登记表。登记内容包括:用印时间、盖章事由、盖章个数、批准人、盖章人等。